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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六十六条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节分支机构变更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两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保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第九十七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七)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章机构变更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第三十七条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